首页 |  资讯中心 |  城市交通 |  车联网 |  卫星导航 |  高速公路 |  行业观察 |  交警之窗 |  专题 |  会议展览 |  招投标

你的位置:首页 > 交警之窗 > 交警风采 > 正文

交管局“电子眼”不再公示用途

2013-03-27 09:03:02 来源:www.cpsits.com责任编辑: admin

        3月26日从北京市交管部门了解到,今后新增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将只公示地点和位置信息,功能信息不予公示。


  今年首次公布的17处新增电子眼信息中,与去年2月份公布的一批相比,少了“设备类型”一项。据以往公示内容来看,“设备类型”表明了该电子眼是什么功能,包括闯红灯监控、超速监控、违法停车监控等几类。


  “正是这些细分的类型,让一些司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交管局一名工作人员说,有些司机通过查询这些监控类型,从而掌握一些电子眼主要抓哪些违章,以逃避对应的行为。今后不再公布电子眼的监控内容,这一细微的变化将防止司机有针对性地逃避处罚。从去年6月份开始,就将新增电子眼的监控类型省略掉了。


  目前全市共安装电子眼8368个


  目前北京市共安装电子眼8368个。2009年3月31日,交管局首次公布了1958个电子眼的安装地点,但未公布监控类型。此后,又增设电子眼35次,共计6410个。除首批外,2012年6月前增设的均可查询到监控类型。


  “从执法公开角度讲信息越详细越好”


  “如果从执法公开角度讲,执法机关的监控设备信息越详细越好,但现在我们的法规还没有细化。”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授张长青表示,监控设备作为现场执法的一种补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但相关的法规并没有将公示内容细化到设备功能。


  作为普通的交通参与者,张长青表示希望交管部门能将这些“电子眼”的信息尽量详细地公开,“即使是公示了功能,我想也不会影响其监控的效果。”他说,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我国的立法不是很细,很多领域都存在这种公开不彻底的情况。希望能细化公开的项目,尤其是执法方面,要让执法更加公开和透明。

分享到:

声明:

凡文章来源标明“中国智能交通网”的文章版权均为本站所有,请不要一声不吭地来拿走,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所有未标明来源为“中国智能交通网”的转载文章均不代表本网立场及观点,“中国智能交通网”不对这些第三方内容或链接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阅读

征稿:

为了更好的发挥中国智能交通网资讯平台价值,促进诸位自身发展以及业务拓展,更好地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务,中国智能交通网诚征各类稿件,欢迎有实力的企业、机构、研究员、行业分析师投稿。投稿邮箱: zw.ding@cps.com.cn(查看征稿详细)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