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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大停车管理执法力度 不规范停车或面临1万罚款

2014-02-14 09:04:26 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 sun
摘要:  2月12日上午,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来到崇文门路口西北角新侨饭店门前的辅路上,发现本就不宽的辅路两侧停满了机动车,辅路上的

  2月12日上午,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来到崇文门路口西北角新侨饭店门前的辅路上,发现本就不宽的辅路两侧停满了机动车,辅路上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只能小心慢行,遇到停车泊位的车辆,整个辅路就堵得严严实实。人行便道上立着这个停车场的公示牌,上面明确规定崇文门西大街道路北侧为该停车场的范围,车位总数为27个,可经营的这个停车场在道路南北两侧都划了停车线,车位总数大大超过规定的数量,属于擅自增划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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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的耿硕介绍:“交管部门在道路上划设停车位时,为避免道路拥堵,只在道路一侧划设停车位,该停车场疑似为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我们已经给该停车经营公司发了谈话通知书,要求他们带齐相关材料到市城管执法局进行调查核实,违法问题一经核实,将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他还表示,市城管执法局将把此问题通报交管和交通部门,一方面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教育,同时由交管部门对擅自施划的停车线进行清除,进一步规范停车经营行为。


  据了解,按照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停车管理专项执法工作,自1月27日至2月16日期间,城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停车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庙会周边、主要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主要大街、主要交通枢纽周边等重点地区,以及城管热线重复投诉举报的点位,重点查处严查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包括临时停车场)、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流动无照经营机动车停车场、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备案;违反运营服务规范及中心城停车场未按规定24小时开放等行为。


  1月份,城管热线接受市民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停车场经营的举报592件,同比上升46.5%。自春节以来,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停车场经营的举报量首次进入环境秩序问题举报的前三名。


  在此前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目前停车管理类问题重点集中在繁华商业区、庙会游园活动、旅游景点以及主要交通枢纽周边,违法行为多发类型主要为停车多收费、道路两侧流动无照经营及未按规定对停车位备案等。对此,针对元宵节及春运返京高峰特点,城管执法部门将进一步调整执法力量,加大对于开展元宵节促销的商业区、举报游园活动的公园景点及四站一场、长途客运站等主要交通枢纽周边的巡查力度,重点打击道路两侧流动无照经营及未按规定对停车位备案等违法行为。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城管执法机关将及时移送属地停车备案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也提醒广大车主和市民,正规的停车场应该有停车公示牌,而且公示牌上应该没有任何涂改的痕迹。1月1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修订实施以后,停车场的工作人员需要经过交通部门的统一培训,合格之后持证上岗,证件是由交通部门统一核发的制式证件。市民可以通过停车公示牌和停车场工作人员的证件简单识别正规停车场,如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公示牌上的举报监督电话进行举报,同时也可向城管、交管、交通、工商等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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