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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公众服务平台投资运营解决方案

2014-01-02 14:57:04 来源:维尔科技责任编辑:
摘要: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实行公安交警部门与交通运管部门“考培分离、并行监管”的管理模式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轿车进入家庭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趋势。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实行公安交警部门与交通运管部门“考培分离、并行监管”的管理模式,交通运管部门根据教学大纲对驾驶员培训的过程实行学时制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则对驾驶员的报考、考试、发证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截止目前,法律法规已明确提出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学时制管理的行业监管要求,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简称“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教学大纲》(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778号)等几部法规的相继完善,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教练员带教与学员学驾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要求方可向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报考。


  “2号令”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2号令”明确提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并按照学时合理收费”,其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也均已发布了各自地区的《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驾驶员培训的相关规定与通知,有些更进一步提出了驾培行业学时管理的具体要求。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11号),第二条中规定,对驾校教学活动和培训质量实施监控,充分发挥“驾驶员培训指纹IC卡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中的技术保障作用,对驾校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严格监管,防止和查处驾校弄虚作假行为,保证驾校培训工作的质量,切实加强和改善管理。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注册地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学时制培训,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


  2012年以来,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印发公通字〔2012〕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该文件的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公安与交通管理部门监管驾培行业的职责,促进各地驾培平台建设的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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