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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规:车停放不足10分钟不得收费

2012-05-07 14:56:08 来源:海南特区报责任编辑: admin

  海口物价局出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不足10分钟不得收费
  本报讯近日,海口市物价局对海口市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做出新的规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上下浮动10%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停车场,以及住宅区、写字楼、农贸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和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记者李婧
  公益性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收费项目统称为“车辆停放服务费”。城市市区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影剧院、邮政代办点等公益性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上下浮动10%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停车场,以及住宅区、写字楼、农贸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和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核定;交通肇事、违章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至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连续停放24小时内计一次收费
  根据规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等公益性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基准价为:在露天停车场,12座以下临时位2元/辆·次、4元/辆·夜,固定位50元/辆·月;13座至24座或1至5吨车辆的临时位3元/辆·次、5元/辆·夜,固定位90元/辆·月。城镇住宅区、写字楼、农贸市场等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以及市区地段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在露天停车场,12座以下临时位3元/辆·次、5元/辆·夜,固定位90元/辆·月;13座至24座或1至5吨车辆的临时位3元/辆·次、8元/辆·夜,固定位150元/辆·月。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在露天停车场,12座以下临时位3元/辆·次、5元/辆·夜,固定位120元/辆·月;13座至24座或1至5吨车辆的临时位5元/辆·次、8元/辆·夜,固定位180元/辆·月。
  车辆停放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分别为次(七点至二十一点)、夜(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车辆一次连续停放在24小时内的只能计一次收费,每超过24小时停放递增一次收费。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经营者应持有效证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车停放不足10分钟不得收费
  据介绍,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费: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不超过10分钟的;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影剧院、邮政代办点等公益性停车场所车辆停放不超过10分钟的;进入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写字楼、农贸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和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不超过10分钟的;不具有停车场相应场地、设施和管理人员的。
  停车场需设置明码标价牌
  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的停车场)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车辆停放场所收费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车辆停放服务费标价牌由海口市价格监督检查各分局统一监制。过去有关规定与这一规定相抵触的,以这一规定为准。原市价字[2002]58号和市价字[2008]14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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