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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二审,停车费拟恢复政府指导价

2017-08-31 11:55:36
摘要:近日,正在制订中的《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更名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下称《条例》),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二审稿...

近日,正在制订中的《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更名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下称《条例》),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二审稿明确: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相关报告透露,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已认可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一做法。也就是说,广州备受关注的住宅停车场收费有可能真的恢复政府指导价管理。《条例》离真正实施还有一段时间。据一般立法程序,《条例》需经市人大常委会至少三次审议后,再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择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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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停车收费

 
 
 

重提政府指导价:车位紧缺不具市场竞争条件

2015年8月,广东省发文,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此后,广州市民频频抱怨住宅停车场自行涨价,要求规范住宅停车场收费的呼声不断。

 

去年开始进入立法程序的《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也关注该问题,但最初的草案未提出恢复政府指导价。第一版草案今年4月由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8月初举行网上立法听证会,住宅停车场收费市场化还是实行政府指导价一直是讨论焦点。

 

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昨日,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明确修改为: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邓成明说,住宅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去年立法协调会后达成的很重要的共识,是立法听证会中多数人的意见,也是解决停车贵问题最有效力的措施之一,“2015年市场化以后,几乎所有的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都出现了停车费暴涨”。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宁在报告中透露,目前,住宅区停车收费虽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但省发改委正在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管理方式。近期,广州市发改委已就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向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作了汇报,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认可这一做法。因此,近期广州市可自行决定是否将住宅停车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

 

陈宁说,原草案关于制定议价规则等规定操作性不强,会引起较大争议,建议删除。广州市住宅停车位紧缺,尚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放开住宅停车位收费价格已引发大量矛盾和纠纷,建议住宅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广州市发改委也认为,住宅停车位属住宅配套设施,具有垄断性、稀缺性、民生性等特征。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些意见,对草案价格管理相应条款作了修改。

 

 
 
 

道路泊位收费

 
 
 

路内停车收费性质修改拒不缴纳将受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泊位的管理也是广州停车管理的一个关注焦点,昨日提交的《规定》二审稿明确城市道路泊位的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该规定以求彻底解决之前因特许经营管理产生的各种乱象。

 

广州市交委停车场管理处副处长周光武在8月初的听证会上指出,目前路内停车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而价格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这将导致路内停车费无法上缴财政,因而有必要将路内停车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收费性质和政府直接监管模式不相容的问题。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邓成明说,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对拒不缴纳停车费的可执行行政处罚。

 

实际操作中怎样保障泊位停车费全额上缴?昨日现场审议中,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郑汉林提出,二审稿中把原有的电子支付的规定取消了,如果用现金、人工收费方式,监管是一个难题,还是应依靠信息技术手段来解决。

 

《条例》二审稿还明确,中心六区城市道路泊位的设置规划编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围五区则由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杜绝以前随意施划城市道路泊位和乱收费现象。

 

同样,中心六区城市道路泊位收费、管理和处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业职能的单位负责,外围五区则由区政府指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负责。

 

对于城市道路泊位的使用,二审稿也给了细致规定,如使用人应在泊位标线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否则,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迪云提出,道路泊位应全覆盖用电子执法,且要用递进收费等方式限制停车时间,“只是为了办事的时候即停即走,不是正常的泊位,道路泊位也不应鼓励多建”。

 

 
 
 

智能化管理

 
 
 

停车场不上传数据且不改正最高罚一万元

《条例》二审稿还提出,广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上传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发布停车诱导信息,并负责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不按规定上传数据的,由所在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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